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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保險小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金盟座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禾
相 對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依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為保險給付,惟相對人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除據聲請人起訴狀載明外,並有相對人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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