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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勞小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奕呈
代 理 人 魏翠亭律師
相 對 人 玉米田戶外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來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於104 年4 月13日簽定之百貨人員管理規章約定,因勞雇關係所生之爭議,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有前開規章附卷可憑。
聲請人依兩造間僱傭關係請求給付加班費用及不當扣薪,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兩造合意管轄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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