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小字第286號
原 告 林定邑
上列原告對被告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民事訴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被告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三、準備書狀詳載本件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依被告人數檢送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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