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竹小,443,2016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小字第443號
原 告 吳錫錡
被 告 何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9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