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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宋家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補發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 . .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款定有明文。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同法第121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補發本院96年度竹簡字第460 號民事判決,然聲請人並非該民事事件之當事人,且該判決主文之金額亦與聲請人受讓債權之金額有異,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1日電話通知聲請人補正其確有受讓前開判決所示債權之證明,聲請人代理人表示於同年月26日前補正等語,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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