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竹簡,258,2017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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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25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育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一因105年度竹簡字第258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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