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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291號
原 告 江曉芬
被 告 航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德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元,應徵裁判費3 萬3,67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3,17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31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該裁定已於105 年6 月6 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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