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彭兆琳
上列原告彭兆琳與被告吳吉男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本件車輛買賣契約之金額。(若有買賣契約書亦應提出到院)
二、以前開買賣契約之金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