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補,1033,201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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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朱秋蓉
訴訟代理人 陳育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芯羽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壹佰肆拾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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