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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58號
原 告 曾少霖
被 告 曾莉蓁
上列原告曾少霖與被告曾莉蓁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新竹縣○○市○○道路0段000號房屋佔用新竹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
二、以前開佔用土地面積乘以新竹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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