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林明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廷、陳石、陳光漢、陳清海、陳文章、陳傳
榮、陳登科、陳熙儀、陳福利、陳世藩、陳玉瑜、陳玉珉、陳玉琳、陳玉璽、陳曾金針、陳有亮、陳輝明、陳輝龍、陳彩霞、陳振榜、陳振義、陳寬嶽、陳志誠、陳志明、陳志豪、陳鈞銘、葉銀珠、陳國明、徐菊寶、陳鈺玲、戴金樹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