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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74號
原 告 信華科技(廈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元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台灣立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肆拾肆萬肆仟伍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肆仟參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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