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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83號
原 告 呂悅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隆達電子
股份有限公司、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復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復盛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智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參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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