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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03號
原 告 陳雅惠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複代理人 張繼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玖拾陸萬伍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貳佰零參元。
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本件為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工資訴訟,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尚欠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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