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補,1134,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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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34號
聲 請 人 林淑蕙
聲 請 人 徐碧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續開發有限公司、羅金櫻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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