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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中台防身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文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玖萬叁仟柒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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