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補,224,2016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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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黄吉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房廖淑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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