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補,264,2016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許水改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琇媗間返還寄託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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