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聯生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樊貫勛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