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補,312,201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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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百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勝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零伍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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