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補,608,2016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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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0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王行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炳賢、呂袁桂妹、江謝海、江美琪、江琦、袁岩男、翁浩維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零捌佰壹拾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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