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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61號
原 告 鄭忠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童承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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