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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78號
原 告 朱福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宏寬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伍萬貳仟零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
二、提出新竹縣關西鎮○○○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0○○○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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