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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6號
原 告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捌萬肆仟零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玖佰伍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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