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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 理 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韻英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億壹仟參佰參拾玖萬陸仟零參拾肆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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