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補,698,2016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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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 告 羅梅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玉彪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土地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被告占用面積(實際佔用面積以測量為準),以佔用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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