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萬陸、陳萬堂、陳萬裕、彭陳双菊、蕭陳月琴、陳瑞琴、陳家惠、陳姵茹、陳姵君、陳美璇、陳美樺、陳彥君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捌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