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補,720,2016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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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告 翁惠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戈拉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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