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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30號
原 告 亢嘉苓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欒明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捌佰陸拾肆萬肆仟捌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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