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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吳士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芸榛、被告黃進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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