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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82號
原 告 劉鍾雲嬌
原 告 劉羣峯
上列原告劉鍾雲嬌、劉羣峯與被告劉群一、劉秀英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鄉○○路00號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及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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