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補,792,2016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92號
原 告 皇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進義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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