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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劉高駒
法定代理人 劉守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政鋒、陳劉玉嬌、朱其霖、彭次郎、吳聲俊、彭阿財之繼承人、陳吳玉錠、鄭勤山之繼承人、姚宇軒、鍾善勇等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陸萬柒仟捌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玖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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