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訴,242,2016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2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蔡秉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玖萬壹仟零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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