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訴,361,2016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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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邦大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張胡玉捷、陳鶴明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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