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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97號
原 告 黃梓芊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清德
被 告 羅宇凡
兼法定代理
人 羅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150元,該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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