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99號
原 告 吳金花
陳泳誠
林阿維
林政賢
林阿標
林春秀
林金生
林明賢
前列八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鍾添錦律師
被 告 張双欽
張謝灶妹
張國祥
前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張金琦
被 告 張武雄
張勇雄
張金清
張金豐
張國楠
張國紋
張瑞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撤回對於被告請求分割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提出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新分割方案,乃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21日上午9時40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