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重訴,53,201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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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3號
原 告 佳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被 告 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 百元,尚欠繳納裁判費66,83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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