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金,1,2017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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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蕙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郁芯、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9,2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2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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