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楊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民國105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5年6 月30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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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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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金 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本 票 號 碼 │ 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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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桂梅、陳文│黃桂梅、陳文欽 │330,000元 │83年9月12日 │ │ │ │
│ │欽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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