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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黃香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6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6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2 月15日屆滿(原應於105 年2 月13日屆滿,因該日為例假日,依法順延至同年2 月15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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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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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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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5-ND-987630-5 │ │1 │1000 │ │
├──┼──────────────┼──────────────┼────┼───┼────┼───┤
│0002│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5-ND-987631-7 │ │1 │1000 │ │
├──┼──────────────┼──────────────┼────┼───┼────┼───┤
│0003│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5-ND-987632-9 │ │1 │1000 │ │
├──┼──────────────┼──────────────┼────┼───┼────┼───┤
│0004│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5-ND-987633-0 │ │1 │1000 │ │
├──┼──────────────┼──────────────┼────┼───┼────┼───┤
│0005│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5-ND-987634-2 │ │1 │1000 │ │
├──┼──────────────┼──────────────┼────┼───┼────┼───┤
│0006│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5-ND-987635-4 │ │1 │1000 │ │
├──┼──────────────┼──────────────┼────┼───┼────┼───┤
│0007│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5-ND-987636-6 │ │1 │1000 │ │
├──┼──────────────┼──────────────┼────┼───┼────┼───┤
│0008│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5-ND-987637-8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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