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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林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04年度司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5 年3月8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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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5年度除字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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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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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91166-3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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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91167-5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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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91168-7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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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333-5 │ │1 │8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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