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1432,20160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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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國書、黃益郎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加列張家愷為債務人黃益郎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輔助人張家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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