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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19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劉錦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駿宏即吳世偉、吳銘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吳銘「勲」或吳銘「勳」?並提出債務人吳駿宏即吳世偉、吳銘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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