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2024,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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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24號
債 權 人 彭永和
彭永寶
彭永發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張秋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彭永和、彭永寶聲請狀狀尾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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