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2165,2016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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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65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關西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乾友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范黃碧中、范良朋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本件係一般保証?或連帶保証?併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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