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2215,2016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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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1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碧 、李汪銘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究為李碧「 」或李碧「 」?並提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債務人李汪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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