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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02號
債 權 人 宏家凱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國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俊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究為「宏家凱悅管理委員會」或 「宏家凱悅大廈管理委員會」(依聲請狀所載 與用印不一致)?並提出最新登記資料。
②及法定代理人究為「黃」國樑或「黄」國樑? 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③對債務人許俊雄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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