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66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麗珠即陳煥東之繼承人、陳永鈦即陳煥東之繼承人、陳永斌即陳煥東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對被繼承人陳煥東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陳煥東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③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④更正聲明「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清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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