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7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美珍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哲仁即黃昆賢即南興碾米工廠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遺產管理人劉哲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